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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证据,身受法律惩处
  发布时间:2021-03-11 16:55: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栾城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伪造证据,并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车某、刘某,各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9月,田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栾城镇某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告家门口时,与车某某(5岁)相撞,造成车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车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车某某在河北省儿重医院住院治疗,后向栾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94元。栾城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807.52元。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关于护理费的证据提出质疑,栾城法院立即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母亲)为了让被告多赔偿护理费,私自在河北省儿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添加“陪护两个月”内容,原告的父母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供上述伪造的证据并作虚假陈述。车某、刘某二人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该二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栾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对车某、刘某各处3000元的罚款,并出具了罚款决定书。 

    栾城法院特别提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维护自身权益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不能心存侥幸而去触碰红线,任何企图通过法律途径“钻空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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